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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蒋晓莉申请执行蒋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莉,蒋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蒋晓莉,女,生于1974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 被执行人:蒋梓平,男,生于1965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 本院在执行蒋晓莉与蒋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梓平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晓莉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蒋梓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蒋晓莉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胡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