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704王委与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委,张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704号原告:王委,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委与被告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委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委撤诉。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计1472元,由原告王委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戴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