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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704王委与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委,张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704号原告:王委,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委与被告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委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委撤诉。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计1472元,由原告王委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戴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