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0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安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533号原告:黄健,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妮,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安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主要负责人:龚岚青,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琦,男。原告黄健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黄健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安路支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健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安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