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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毕某、邵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毕某,邵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1386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金投资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双子座*座*****室。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毕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邵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翼金投资公司与被告毕某、邵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某、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毕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6日,被告毕某以农业开支需要资金帮助为由,由被告邵某和案外人臧某担保,通过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翼龙贷网)以网络电子借条的方式在原告方借款人民币30000元,贷款日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8%,合同约定借入方必须于每月5日(24:00前,节假日不顺延)结算当月利息。翼龙网贷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于2015年5月7日将借款打入被告毕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卡号×××)。被告借款后只是给付了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4月5日的利息,本金及其后利息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原告与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后,继续向被告多次追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请,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毕某、邵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网络借款电子借条1份、借款承诺书1份、资金结算账单1份、担保函1份、贷款收费明细表1份。证明2015年5月6日,被告毕某以农业开支需要资金帮助为由,由被告邵某和案外人臧某担保,通过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平台(翼龙贷网)以网络电子借条的方式在原告方借款人民币30000元,贷款日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8%,合同约定借入方必须于每月5日(24:00前,节假日不顺延)结算当月利息。翼龙网贷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于2015年5月7日将借款扣除手续费后打入被告毕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卡号×××)。2、债权转让协议1份、通知单4份、关联关系证明函1份。证明根据翼龙贷网各方协议原告已经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取得了该笔债权并通知了借款人,成为了合法的债权人。原告对该笔借款进行了债权转让的事实真实、合法、有效。该笔借款已经通过翼龙贷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进行了资金结算。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已委托其母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签署协议进行资金流转。被告毕某、邵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本院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翼龙贷公司是从事为借贷双方提供P2P个人借贷信息、信用咨询等交易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公司,该公司仅提供媒介服务,即通过该平台向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信息,撮合交易。原告翼金投资公司通过与翼龙贷公司及翼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成为翼龙贷公司的的社区网络体验店,负责开发具有投资意向及资金需求的客户。三方协议约定,翼金投资公司必须按规定对通过翼龙贷公司P2P平台产生的逾期债权进行收购(放款人拒绝转让的除外),并追偿借入方在本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的各项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2015年5月6日,由被告邵某担保,被告毕某与翼龙贷公司及贷出方裕祥、洁尘签订了《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向贷出方裕祥、洁尘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贷款年利率为18%。《借条》第一条约定借入方必须于每月5日(24:00前,节假日不顺延)结算当月利息。第四条2款约定,如违约方为借入方的,贷出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借入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在《借条》附加条款中约定,当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未还款时,翼龙贷网将由系统自动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如放款人在10日内未撤销债权转让的,由翼龙贷网系统自动完成债权收购。2015年5月7日,温州翼龙贷通过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翼龙贷网直接将涉案借款扣除手续费后汇入借款人毕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卡中。被告毕某获得借款后,只如约偿还利息至2016年4月5日,其后的利息及本金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拖延给付。原告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了二被告。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网络P2P借贷平台产生的借贷关系纠纷,翼龙贷公司作为P2P借贷平台的提供者,其本身并不提供资金,也并不以自有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本金和利息的保证,而是以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具体到本案,根据原告翼金投资公司与温州翼龙贷公司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翼金投资公司及时收购该逾期债权。因此,无论翼金投资公司与翼龙贷公司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的三方协议,还是借款人、出借人及翼金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络电子借条,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有关金融监管政策,合法有效。基于前述分析,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即借款人毕某及担保人邵某在未按时偿还借款情况下,原告翼金投资公司及时收购该逾期债权,翼龙贷公司通过网络P2P平台系统自动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且原告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了二被告。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毕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告邵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邵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丛宝审 判 员  魏秀娟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荀孟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