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金强与甄玉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强,甄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2477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强,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玉田县。被执行人甄玉龙,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玉田县。杨金��申请甄玉龙劳动争议一案,玉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劳人裁字(2017)0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金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玉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劳人裁字(2017)0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樊广全代理审判员高佳鹏代理审判员桑泽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许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