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20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龚双凤与李艳明、黄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双凤,李艳明,黄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065号之二原告:龚双凤,女,生于1964年11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艳明,男,生于1969年7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黄苹,女,生于1968年7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龚双凤与被告李艳明、黄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鄂2801民初2065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李艳明、黄苹名下的房产两套。诉讼过程中,因原告龚双凤撤回了对被告李艳明、黄苹的起诉,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艳明、黄苹名下的两套房产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已经终结,原告龚双凤申请撤回对其保全财产的查封,不损害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艳明、黄苹名下的位于恩施市航空花园小区A栋1-4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恩市私164**)、位于恩施市金子坝村1栋1-1502号房屋(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恩市房预字第20130785号)的查封。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简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