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三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274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镇原县城南环路**号(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宏,系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告:祁三祥,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镇原县公安局干部,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