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878号原告:王辉,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女,198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靓,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辉与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的委托代理人梁克秀、被告李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发蒙、王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辉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0000元;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8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15日、2016年8月1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27000元、1800元,于2016年8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以上借款在2017年1月25日之前归还。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予还款。李红辩称:原告诉称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无法律依据。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支付宝账户、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经济往来,互有汇款。2016年12月31日,原告以债主向其讨要欠债为由请求被告帮忙并出具欠条,以应付债主。要被告向其出具欠条80000元,并答应在欠条应付债主后即归还,有被告出具的录音佐证。原告涉嫌诉讼诈骗,依法驳回,移送公安机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支付宝账户、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经济往来,互有汇款。2016年12月31日,原告以债主向其讨要欠债为由请求被告帮忙并出具欠条,以应付债主。要被告向其出具欠条80000元,并答应在欠条应付债主后即归还,有被告出具的录音佐证。载明“欠条今欠到王辉捌万元(80000),于2017年元月25日之前还清。欠款人:李红2016年8月16日”。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转账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录音资料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审理过程中,被告李红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本案案情复杂,需王辉本人出庭才能查清,要求原告王辉本人出庭,但王辉本人未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经济往来,互有汇款。原告诉称被告借款80000元并提供三次汇款记录,2016年8月1日汇款50000元、同年8月15日汇款27000元、8月18日汇款1800元,合计为78800元,不是80000元,并且欠条出具之日是2016年8月16日,而原告最后一笔转账1800元日期是2016年8月18日,事实间有矛盾。在欠条出具日后。原告先是诉称不足部分是以现金交付,后对录音资料质证意见为,是因被告借原告在微信及其他借款没有打欠条,原告要求被告补打欠条。同一庭审中两次陈述不一致,不能证明涉案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被告李红提供的录音资料合理解释了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应原告要求为了帮原告应付债主才出具的,原告答应被告应付债主后即归还欠条,然原告为归还,却用来作为起诉证据。被告于庭审前申请原告到庭,然原告王辉本人拒不到庭,本院对其主张的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无法认定,因双方间有恋爱关系,有相互间多次汇款情况,故本院对本案的借贷关系不作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1元,保全费84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