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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兴祥与陈玉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兴祥,陈玉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648号原告熊兴祥,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被告陈玉平,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兴祥与被告陈玉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兴祥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陈玉平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兴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熊兴平负担。审判员  湛晓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瑞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