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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天辉与王海博、魏文满、石艳、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辉,王海博,魏文满,石艳,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593号原告:宋天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海博。被告:魏文满。被告:石艳。被告魏文满、石艳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天辉与被告王海博、魏文满、石艳、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宋天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天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元,由原告宋天辉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秀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