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博长担保有限公司与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建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博长担保有限公司,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建升,罗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博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1栋222号。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绍光,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田湾村温塘组。法定代表人曾建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建升,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罗祝平,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曾建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博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建升、罗祝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娄底市万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建升、罗祝平财产的查证,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均已抵押或者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暂时无法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谭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