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辉与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黄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辉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22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玉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