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凌源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迟宝财、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源恒兴运输有限公司,迟宝财,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467号原告凌源恒兴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为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万元店镇祝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姜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额尔登,西乌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国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迟宝财,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地址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友谊路。法定代表人刘玉衡,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地址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老干部活动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刘颖,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凌源恒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迟宝财、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凌源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源恒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迟宝财、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源恒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迟宝财、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凌源恒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治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敖世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