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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勋兵诉张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勋兵,张政,唐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4民初543号原告:张勋兵,男。被告:张政,男。被告:唐春燕,女。原告张勋兵与被告张政、唐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勋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政、唐春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勋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政、唐春燕连带偿还张勋兵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000元(暂计至2017年5月18日,实计至张政、唐春燕偿还借款之日止),以上共计204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张政、唐春燕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底,张政因办厂需资金周转向张勋兵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2%,每月18日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政只偿还了10万元本金,2014年1月18日张政提出未还的20万元继续借用,并收回原先的借条销毁,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底,张勋兵多次向张政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张政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至今未偿还借款。另唐春燕与张政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唐春燕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张勋兵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张政、唐春燕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勋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张勋兵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原件);3.银行交易记录(原件);4.夫妻关系证明。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政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18日向张勋兵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勋兵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月息2%,利息月结月清(每月18日缴下月利息),借款人:张政,2014年元月18日。”借款后张政陆续偿还了利息至2017年4月18日,其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张政均未偿还。另查明,唐春燕与张政系夫妻关系,张政向张勋兵的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张政向张勋兵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张勋兵、张政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对借款的时间未作约定,因此张勋兵可随时向张政主张偿还借款,故对张勋兵要求张政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张政向张勋兵借款时约定了借款的月息为2%即每月4000元,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张勋兵要求张政偿还借款2017年5月18日前的利息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唐春燕与张政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发生在唐春燕与张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张勋兵要求唐春燕连带偿还借款及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政偿还原告张勋兵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000元,本息合计204000元(利息已按2%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被告唐春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保全费1540元,共计5900元,由被告张政、唐春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广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