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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立洪与张希红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洪,张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8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洪,男,1972年11月25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万宝镇山西头村*组。被执行人张希红,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万兴花园。申请执行人张立洪与被执行人张希红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      春      明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      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