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立洪与张希红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洪,张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8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洪,男,1972年11月25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万宝镇山西头村*组。被执行人张希红,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万兴花园。申请执行人张立洪与被执行人张希红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 春 明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 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