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XX、王术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XX,王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科研,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术玲,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XX、王术玲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XX、王术玲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