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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朱丽禹、孙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禹,孙秋涛,孙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朱丽禹,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孙秋涛,男,生于1965年9月28日,汉族,松滋市人,私营业主,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孙小平,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松滋市人,公务员,住松滋市工商局杨林市。申请执行人朱丽禹与被执行人孙秋涛、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孙秋涛、孙小平返还申请执行人朱丽禹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但被执行人孙秋涛、孙小平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孙秋涛、孙小平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