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3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捷平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3执1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捷平,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本院(2015)怀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广铁中院(2016)粤71刑终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令:被告人李捷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因李捷平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捷平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31.21元,并向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7年3月28日将扣押李捷平的人民币29万元已划至本院账户。同年6月28日,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捷平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共计人民币172751.67元。据此,被执行人李捷平尚有罚金人民币786517.12元未缴纳。2017年2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捷平名下一套房产(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M4栋221房,面积90.11平方米)。被执行人李捷平妻子郑某证实,现查封的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M4栋221房,现为李捷平夫妻二人唯一的住所。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捷平被查封的住宅一套,为李捷平和其妻子唯一的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故本院不予处置。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均已依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欧阳伦文审判员 杨 晓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秋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