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胡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528号原告:余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福临镇。被告:胡某某,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负责人: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胡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某撤回对胡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