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格日乐图与杭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日乐图,杭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460号原告:格日乐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杭西,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格日乐图诉被告杭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日乐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收取的525元由原告格日乐图负担。审判员李悦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其力格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