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简镇南与广州民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木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瑞忠、张耀武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017民辖终18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耀武,张瑞忠,简镇南,广州民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木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耀武,住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忠,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鸣,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简镇南,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第三人:广州民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简镇南。原审第三人:广州木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张瑞忠。上诉人张耀武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2民初2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耀武上诉称,被上诉人张瑞忠要求第三人简镇南承担侵权责任,而第三人简镇南的住址在广州市海珠区小洲源盛里1号,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简镇南以及民信公司在木强公司场地上进行经营活动侵犯了其股东权益而提起的纠纷,故木强公司所在地即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木强公司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萝岗区长平社瓦窑窝自编1号101,该址在黄埔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另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广汕路长平段山塘二巷22号,该址亦在黄埔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综上,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黄埔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黄埔区人民法院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