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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梅诉被告兴凯镇兴凯村村民委员会、唐吉生、于来有、吕文生、王景文、周主贵、杜海、赵吉喜、曹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梅,密山市兴凯镇兴凯村民委员会,唐吉生,于来有,王景文,周主贵,杜海,赵吉喜,曹洪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6号原告:李秀梅,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兴凯镇兴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隋文章,系村委会主任。被告:唐吉生,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于来有,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王景文,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周主贵,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杜海,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赵吉喜,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曹洪志,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秀梅与被告密山市兴凯镇兴凯村民委员会、唐吉生、于来有、王景文、周主贵、杜海、赵吉喜、曹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秀梅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李秀梅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