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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万丽青、铅山惠民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丽青,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万丽青,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学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鹅湖镇,组织机构代码66204055-4。法定代表人傅先勇,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傅先勇,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医生,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8日万丽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万丽青借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核实,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在本院涉案多,且本院已用他案将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对公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现因被执行人铅山惠民医院、傅先勇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