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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南石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南石磊,李立慧,河南省万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21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中国民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052M。负责人王毅。委托代理人刘正锋,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章,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石磊,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立慧,女,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1层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919386。法定代表人南石磊。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石磊、李立慧、河南省万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136.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铭功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石磊、李立慧、河南省万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四万二千一百三十六元六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胜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