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甄洋与郑代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洋,郑代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290号原告:甄洋,男,生于1991年1月1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高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焰,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代强,男,生于1987年7月16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原告甄洋与被告郑代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甄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洋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甄洋负担。审判员 包成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