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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甄洋与郑代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洋,郑代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290号原告:甄洋,男,生于1991年1月1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高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焰,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代强,男,生于1987年7月16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原告甄洋与被告郑代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甄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洋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甄洋负担。审判员  包成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