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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林荣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荣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2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丰泽街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主要负责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芳,女,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男,该分行员工。被告:林荣春,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林荣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青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