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陈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陈大勇,陈水巧,陈建平,邓之江,傅双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解放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662035。代表人:邱永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偲宸,男,住福建省漳平市,系原告职员。被执行人陈大勇,男,1976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水巧,女,198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73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之江,男,197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傅双火,男,1974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大勇、陈水巧、陈建平、邓之江、傅双火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闽088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大勇、陈水巧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建平、邓之江、傅双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工商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建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追究被执行人陈建平在本案中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大勇、傅双火名下的小型汽车二辆(车牌号:粤Y×××××、闽F×××××),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大勇、傅双火名下的小型汽车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大勇、傅双火名下的小型汽车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