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蒙自市国土资源局、蒙自市德宇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蒙自市国土资源局,蒙自市德宇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503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蒙自市天。法定代表人李羿,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栋崇,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蒙自市德宇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址:蒙自市文澜镇学府路红河学院旁。法定代表人赵德,职务:理事长。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蒙自市德宇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未履行蒙国土资罚[2017]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孙晓豫人民陪审员 岳 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