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XX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保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法定代表人:李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珉,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XX,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411财产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名下的川DXXX**号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