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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XX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保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法定代表人:李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珉,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XX,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411财产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名下的川DXXX**号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明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