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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运江与李惠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07号申请保全人:李运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惠善,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运江与被申请保全人李惠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运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吉2401财保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李惠善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保全人李惠善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李惠善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内的存款。二、解除申请保全人李运江名下汽车车籍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嘉悦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507号延边州交警支队:申请保全人李运江与被申请保全人李惠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5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申请保全人李运江名下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为吉HH74**的车籍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七月三日延吉市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507号:本院2017年3月13日(2017)吉2401财保3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李惠善(身份证号码:230834195503081969)在你处0790906011009800040371账户的存款130000元,现请解除冻结。附:(2017)吉2401执保507号裁定书年月日(院印)联系人:朱连涛联系电话:1884470****本院地址:延吉市天池路3343号邮编:1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