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洪泷与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洪泷,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3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洪泷,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安士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娴,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阳,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洪泷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洪泷与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洪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贾洪泷一审中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家乐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产品标注“利用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一,是经过地下千年火山岩磨砺,百年循环吸附,溶滤而成属火山岩冷泉”,“天天饮用,健康长寿”,“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二十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的宣传内容,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宣传的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涉案商品的包装标注违法,已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决有误。3.涉案产品通过宣传“利用世界三大黄金水源之一,是经过地下千年火山岩磨砺,百年循环吸附,溶滤而成属火山岩冷泉”,“天天饮用,健康长寿”,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富含对人体硒、锶等二十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等误导性信息,从而诱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来获得普通矿泉水三倍左右的销售价格(7元左右),从而获得高额的利益,后得知产品标准号为GB8537的涉案产品只是普通的矿泉水。该涉案商品使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是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4.涉案商品的宣传引发近百起的诉讼及涉案商品受到行政处罚后,商家在市场反馈信息中了解到标签存在问题对众多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后,对标签进行重新制版印刷、将标签内容更换为“天天饮用,利于健康”的事实足以证明该涉案商品具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并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对贾洪泷的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给予贾洪泷造成的损失等价款作出三倍的赔偿,不足500的为5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运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家乐福公司辩称,1.家乐福公司作为销售商,在引进涉案产品时已全面充分审查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且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家乐福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2.“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系祝福性用语,不会误导一般公众,并非虚假宣传。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贾洪泷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贾洪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家乐福公司退还货款702元,给予2106元的赔偿金,共计2808元;2.诉讼费由家乐福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贾洪泷提供的吉林省食品药品举报中心举报信息答复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商品宣传天天饮用,健康长寿,受到了国家行政部门的处罚,并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违法事实真实,并主动对标签进行了更改。家乐福公司质证,不属于虚假宣传,不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欺诈,该证据并不正式,不是吉林食药局出具的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不予采信。2.贾洪泷提供发票复印件1张,金额702元,证明由家乐福公司处交付给贾洪泷,买卖合同成立。家乐福公司质证,发票是2014年11月7日的,距今时间太长。一审法院认为,发票明确记载了贾洪泷与家乐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3.贾洪泷提供涉案恒大冰泉照片2张,证明该矿泉水上有标注“天天饮用,健康长寿”,虚假夸大的内容,对贾洪泷造成了误导。家乐福公司质证,在2015年年初已经下架,解除同恒大冰泉的合作。一审法院认为,该矿泉水标签上的内容是贾洪泷购买矿泉水时真实客观存在的,予以认定。贾洪泷于2014年11月7日在家乐福公司处购买了品牌为“恒大冰泉”的矿泉水108瓶,规格为1.25L,单价6.5元,金额共计702元。该矿泉水标签上标示有“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的字样。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天天饮用,健康长寿”字样是否为虚假、夸大宣传,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二是家乐福公司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所售矿泉水虽含有“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的字样,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饮水是人体必需,且有利于健康,该表述不足以引起购买人的误解,而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故贾洪泷诉称对消费者的构成欺诈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该院认为该表述存在夸大宣传。关于焦点二,商品的包装标注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行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欺诈一般是指,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购买后致消费者蒙受损失。而该案贾洪泷对所购矿泉水的质量未提出异议,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故贾洪泷以家乐福公司欺诈主张赔偿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涉案矿泉水的“天天饮用,健康长寿”字样虽不构成欺诈,但该宣传语并不科学规范,故贾洪泷主张退还货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贾洪泷要求家乐福公司退还货款702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2106元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家乐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贾洪泷货款702元;二、驳回贾洪泷对家乐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洪泷负担38元,家乐福公司负担12元。二审期间,贾洪泷提交证据如下:1.靖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靖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任立忠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及吉林省食品药品举报中心关于对任立忠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涉案产品标签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已被行政机关处罚。2.家乐福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一份,拟证明涉案商品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内容。家乐福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的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系复印件,家乐福公司对其内容和真实性有异议,且贾洪泷未能提供证据原件,本院不予采信。贾洪泷一审时已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产品标签的照片,且一审法院对标签照片载明的标签内容已经进行了认定,故贾洪泷提交证据2恒大冰泉矿泉水的标签,未证明新的案件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参考《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进行确定,即不仅要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行为,还应有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且该意思表示与诱导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涉案矿泉水标注“天天饮用健康长寿”等字样并不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不构成欺诈。此外,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七条关于“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矿泉水系包装的饮用水,属于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本案所涉矿泉水标签未标明常量及微量元素的具体含量,并未违反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所述,贾洪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洪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耀勇审 判 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陶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焦琳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