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鄄城县北龙纺织有限公司、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北龙纺织有限公司,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83-6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北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林凤,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五里村西。法定代表人宋少军,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潍坊青州支行(账号:16×××0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账号:15×××40),中国银行青州支行营业部(账号:00×××64)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潍坊青州支行(账号:16×××06)存款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二、划拨被执行人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账号:15×××40)存款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三、划拨被执行人青州金谊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州支行营业部(账号:00×××64)存款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春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