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会杰与何国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会杰,何国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641号原告:田会杰,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告:何国瑞,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田会杰与被告何国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22.50元,并赔偿82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以822.50元的价格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开设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被告何国瑞的烤虾干即食干虾子、烤对虾干特产海鲜零食小吃,收到货物后,原告发现该产品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地址,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配料表,没有营养成分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何国瑞,只有何国瑞的身份证号码,没有性别、民族信息,同时住址是浙江省台州市松门镇韵达快递,根据原告的起诉状不能确认被告何国瑞的真实身份信息,所以,原告起诉的何国瑞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另外,原告田会杰自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因同样类型的案件在本院已经起诉12件,从田会杰起诉的多起案件看,现在田会杰已经是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对原告田会杰的“打假”行为不应支持,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会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馨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