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新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原安县永福木业有限公司),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新华,张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2-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原安县永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537356-5。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万丰花园7幢3单元306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6031-0。法定代表人:张珍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新华,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建中乡中兴村。第三人:张桂华,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号*幢*单元*层*号,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新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帐户与其股东张桂华账户混同,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即其原股东张桂华账户内的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后,第三人张桂华于2017年6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同意由本院划拨其银行存款10万元,用以代偿被执行人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的赔偿款,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张桂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华路分理处存款100,000元予以划拨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