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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菲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菲,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李菲,女,生于1980年6月1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法定代表人:施亚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菲与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