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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田某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田某某应向张某某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田某某应向张某某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未受偿。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