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4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苑建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苑建文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4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曹雪芹西道456号。组织机构代码:40231017-5。法定代表人:魏文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苑建文,男,1954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苑建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请原审法院重审时考虑:1、依据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津天宏(2016)临床鉴字第1629号鉴定意见,被上诉人苑建文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审法院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的90%计算被上诉人出院后的后期护理费用是否妥当?2、综合被上诉人的年龄、伤残等级等因素,原审法院按护理期限为20年一次性计算被上诉人出院后的后期护理费用是否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799号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