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潘焕寿与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寿,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71号原告:潘焕寿,男,生于1981年7月10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邱艳存,女,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系潘焕寿之妻。被告:邓飞,男,生于1978年9月9日,汉族,陕西省岚皋人。原告潘焕寿诉被告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潘焕寿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焕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潘焕寿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