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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勇与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勇,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1226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勇,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城市花园39栋2#1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586818-2。法定代表人:张清,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叶勇与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的存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13×××30账户存款1000000元。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