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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秦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秦浩,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法定代表人:王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浩,男,生于1990年9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原审被告: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874723262。法定代表人:冉瑞武。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浩、原审被告重庆新梁投资开发有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192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被告即本案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故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浩诉称其从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处分包了原审被告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梁平新区梁平体育公园项目中部分外墙无机保温工程,经结算该工程价款为15万元,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体育公园项目部于2016年1月26日对下欠工程款出具欠条予以确认。现因两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故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海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