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移平、骆铭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移平,骆铭泉,王娇娇,李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移平,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铭泉,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娇娇,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李剑阳,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移平与被执行人骆铭泉、王娇娇、李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