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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顺海、梁国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海,梁国山,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顺海,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卫生技术人员,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梁国山,男,汉族,1970年6月2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国,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东河村仓头组,本院在执行李顺海与梁国山、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国山、张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76774.00元,剩余案款176774.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