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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24号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原墙地砖厂)。法定代表人:马修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东,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法定代表人:李永迪。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6880元,由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