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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邹维霞、沈阳创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邹维霞,沈阳创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吴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维霞。被执行人:沈阳创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朴俊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邹维霞、沈阳创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26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