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陈雅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陈雅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与新港路交汇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793691X6。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翠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钦,该公司员工。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雅晴,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诉被告陈雅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锦玲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建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