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邓海民、邓集明、邓集龙与兰方贵、李了凤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民,邓集明,邓集龙,兰方贵,李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邓海民,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邓集明,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邓集龙,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兰方贵,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李了凤,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海民、邓集明、邓集龙与被执行人兰方贵、李了凤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煊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