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金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梅,赵建,赵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白金梅,女,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柏安鸿业自控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晶,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白金梅与赵建、赵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建、赵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