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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符亚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亚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8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洪,书记员郭益玲。被告人符亚三,男,1993年5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亚三在2016下半年期间,在海口市盗窃电动车多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12月11日早上,符亚三在海口市××区的海航豪庭体验中心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车牌号为×××)。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9元。二、2016年12月25日17时30分许,符亚三在海口市××区楼下盗窃被害人熊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架号585221660043288)。符亚三将该车骑回其住处海口市××区下停放。符亚三后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钢丝钳1把、扳手2个、螺丝刀1把、撬棍1根、电动车牌15副、电动车报警器3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返还被害人熊某。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53元。三、2016年11月6日,符亚三在海口市××区停车棚处盗窃被害人陆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车牌号为×××)。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7元。四、2016年6月21日,符亚三在海口市××区交汇处盗窃被害人杨某的一辆欧派电动车(车牌号为×××)。符亚三盗窃得手后将该车送至位于海口市文坛路13号的电动车修理店修理。直至2016年12月26日符亚三被抓获后,其带民警到修理店将该车取出,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杨某。经鉴定,被盗的欧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35元。五、2016年12月上旬的一天,符亚三在海口市××区盗窃被害人谭某1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车牌号为×××)。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7元。六、2016年11月12日,符亚三在海口市××区盗窃被害人周某的一辆新日电动车(车牌号为×××)。经鉴定,被盗的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8元。七、2016年10月5日,符亚三在海口市××区农垦机械厂的电动车停车棚处盗窃被害人林某的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车牌号为×××)。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7元。八、2016年11月中旬,符亚三在海口市××区广场的电动车停车棚处盗窃被害人陈某的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车牌号850007)。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3元。九、2016年11月19日,符亚三在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员工停车棚处盗窃被害人谭某2的一辆白色奔莱达电动车(车牌号716772)。经鉴定,被盗的奔莱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6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08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亚三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符亚三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亚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张某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1829元,退赔被害人陆某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2797元,退赔被害人谭某1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1927元,退赔被害人周某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2218元,退赔被害人林某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2467元,退赔被害人陈某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2303元,退赔被害人谭某2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1566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丝钳1把、扳手2个、螺丝刀1把、撬棍1根、电动车牌15副、电动车报警器3个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h8csz9pywfqyp2g01z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马珍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