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被执行人王某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王某乙,男,住调兵山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调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岱丽审判员 朱立宏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