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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诉被告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冯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59号原告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住所地:辽中区。被告冯帅,男,29岁,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诉被告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