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诉被告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冯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59号原告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住所地:辽中区。被告冯帅,男,29岁,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诉被告冯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心连心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伟